解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下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实施之前,农户所拥有耕种的那部分自留山。
这些自留山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土地承包制度的第二阶段已经被归纳到承包地之中了。
所以,它们应当与承包地面积一起进行详细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如果在这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来之时,这些自留山还尚未被列入承包地之列,那么按照实际存在的地块数量、总面积、界限以及具体位置,进行详尽的登记。
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我们也邀请大家参与讨论,有可能的话,将这些地块纳入此次承包土地一同进行明确的权利认证,但是我们需要在相关报表、台账以及土地经营权证书上,特别标明其为"自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