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旦公安部门经过精密考量后决定不对某位被拘留者采取进一步措施时,他们将会立刻予以解脱;或者在拘留期间,倘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该名嫌疑人,公安部门同样将立即为其恢复自由之身。
虽然被解脱之后,警方仍有权继续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但通常来说,在当事人遭刑事拘留后,警方都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
若检察院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批准逮捕或认为案件事实尚不明朗、证据链存在漏洞,它可能会退回公安部门要求收集更多资料和证据以进行补充调查。
如果公安部门认为继续羁押已无必要,他们将迅速为嫌疑人解除限制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