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看守所,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丈夫被看守所关押的证明材料,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拘留通知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了解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