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若未能撤销案件且不撤案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完全有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提起诉讼申请,请求对公安局所采取的行动进行严密监督及监管。
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方面,待期限临近之时,公安局当局有责任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限制或者对原本的强制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
若需撤销案件,亦可在取保候审之后进行。
然而,倘若经过深入调查,未发现任何犯罪事实,同时犯罪情节又显得微不足道不值得追责的话,那么案件便应得到解冻并予以撤销。
若取得保候审解除后,依然未能达成撤销案件的目标,以下是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供您参考:
1.当事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对公安局所采取的行动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的诉讼申请;
2.当取保候审期限圆满之际,公安局必须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限制以及改变原先采取的强制措施;关于撤销案件这一项,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经过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尚未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和严重程度,亦无需继续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案件应该尽快得到解冻,并得到妥善解决。
取保候审结束后,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1.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当初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部门或者执行机构口头或书面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并阐述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的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举;
2.负责此事的执法单位将对上述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严谨的审核与评估;
3.若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案件负责人须撰写名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的文件,并经由所在单位的领导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从而,案件专员将会精心编制《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为我们的行文尽职尽责提供有力保障;
4.至此,解除对被告人的监控与束缚也就水到渠成了。
然而,在办理相关法律文书时,办案人员需要向被告人庄重宣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邀请他在回执上签名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