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之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书面宣告取保候审决定书,且需要求其签署姓名或者刻章确认,同时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各项章程与规定。若取保候审系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受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后所做出的决定,那么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将交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