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您务必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1.避免采取强制性担保措施。
此类担保手段违反了自由意志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在关于是否设立担保、选择哪种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多大规模的债务等方面,并未经过各方当事人自行商量决定,而是在有关领导干部运用权力进行强制或干涉的情况下设立的。
这样的做法极易引发各类纠纷。
2.严禁签订人情性质的担保合同。
由于担保人受到感情因素影响,往往会忽视针对被担保人进行必要的信用评估,从而导致他们在并不了解被担保人实际状况的情况下,盲目签署担保协议。
3.杜绝利用贿赂手段达成担保条件。
在民间担保活动中,保证权实际上属于一种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归属于债权范畴内;
然而,在物质担保制度下,它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又被称为担保物权。
这两种权利之间的效力差异非常显著。
相应地,在承担担保义务的主体方面,在人的担保中,其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债务;
然而,在物的担保情形下,这一义务则演变为一种物权负担。
4.对保证合同内容予以充分审查。
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对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确认和协商:
被保障主债权的类型及额度;债权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期限;所采用的担保方式;担保类别及范围;担保期效;双方认为还需特别强调的其他条款;如果保证合同尚未涵盖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完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