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行政诉讼已超出六个月的法定有效期,那么便无法再次发起诉讼。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例如关于不动产物权案件的司法诉讼,即便诉讼时限已逾越6个月,该方当事人依然可行使其司法救济权,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且被法院接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无论个人、法人抑或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团体,当他们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在知悉或应该知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完成,除此之外无其他例外情况。
当诉诸时间超过这一限制后,当事人将失去唤起法律强制保护的资格,也就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他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不可能像合法期间那样获得法律对于胜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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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