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银行业遭受破产,未到期的借款义务仍应按期偿还。
这是由于该项债务并不随着银行破产而被消除,反而在银行破产之后,将面临一个全新的流程-即由法定机构负责的清算工作,旨在对其所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且严格的清理与整理。
具体而言,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商业银行由于各种情况(诸如合并不死不休或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必须解散时,它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同时详细列出解散的具体缘由以及对所有存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等债务的偿还计划。
在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解散。
一旦决定解散,依法设立的清算部门将接过工作重任,负责开展清算工作以便于及时地偿还所有款额和利息等债务。
最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全程监督整个清算过程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