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们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若执法人员发现并经确认某项建设活动为非法建设项目,将会实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以促使利益相关方立即停止不当行为。
2、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某种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或者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管理和实际执行的效果时,将通过通告方式告知当事人,要求他们在限定时间内无条件地拆除所有或部分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些违法建设项目已经性质恶劣,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处罚已然不可避免,然而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那么我们将依法决定无偿回收这些资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
被没收后的资产产权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需求另行安排部署运用事宜。
4、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某个违法建设项目虽然对城市规划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仍然有可能通过进行适当改进予以弥补,那么就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5、对于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严重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者,在作出其他相应处罚的同时,我们也有权决定实施罚款的行政行为。
这样的惩罚措施既能够起到惩戒作用,又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