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两人已订立婚约然而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至于需要退还聘金作为解除婚约的代价,建议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积极寻求协商解决之道。
首先应尽最大努力与另一方进行沟通协商,试图寻找到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和平解决聘金退还事宜。
如若协商过程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可选择诉诸司法途径。
在此情形下,您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对方归还您所支付的聘金。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聘金理当全数偿还。
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倘若双方虽然尚未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已经开始共同生活,而其中部分聘金又被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未消费过的那部分聘金做出偿还即可。
另外,如果聘金用于购置家具、支付日常生活开支等等用途,或者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发现自己怀孕或者经历过流产,那么归还的聘金额度也有可能因此而有所降低。
综合考量聘金的实际使用状况。
负责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官在审阅案情的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聘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诸多因素,以便公正合理地确定返还聘金的具体额度。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特殊因素的考虑。
假设由于支付聘金而使支付人陷入物质困顿之中,或者在离婚诉讼的进程中,法院或许会依据实际情况支持退还聘金的主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退还聘金必须满足一些特定前提条件,诸如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度过一段很长的时间等等。
此外,退还聘金的时间跨度也受诉讼期限的约束,一般而言这一期限为3年,自得知或者应当晓得权益受侵害之日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