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现所购买之食品已过保质期,有权要求商铺进行退货处理或予以替换商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亲自寻求商铺索赔。
2.若因出售变质或不合格食品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权益或其他方面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商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擅自制造食品安全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销售明知道无法通过食品安全检测的食品的商铺,消费者不仅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还可向生产厂商或销售商铺要求按售价十倍或者实际损失三倍的标准赔偿。
4.如商家非法售卖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赔偿其损失,同时还应按照售价十倍或者实际损失三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追加的赔偿款仍然不足一千元人民币,理应补足至一千元人民币。如果商家未能真诚地履行上述补偿义务,消费者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