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在未入住但已接收到物业所供应之物业服务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应依照约定展开物业费的收取工作。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物业服务的对象——即业主,应按照双方业已达成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的物业费。若物业服务提供方已经遵照事先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则业主并不具有以尚未实际接收或不需要该项服务为理由而拒付物业费的权力。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物业服务费用应当遵循合理性、透明化以及费用与服务品质相符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各类物业的特性及特点进行分类,由业主及物业服务提供者共同遵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加以详尽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