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丧失生命对家庭成员所承担赡养费用的规定,其基准是参考受诉地法院所在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值来制定的。
对于未成年人的被抚养人而言,相关费用将计算直至他们成年至少18周岁为止。
若被扶养者既无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话,则需要支付的费用将延长至20年之久。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需要确定受诉地法院所在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然后将这个数字乘以20倍作为死亡赡养费的基础标准。
对于年龄超过60岁的人群来说,他们在每年增加一岁的同时,领取的赡养费用亦会相应降低一半;
至于,那些年满75岁及以上的人群,他们的受领标准将会保持在5倍不变。
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还须纳入残疾赔款或死亡偿金之中予以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