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严重伤情与特殊情况的延长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受伤或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所在单位每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为12个月,若病情严重或特殊可适度延长至18个月,但最长不可超过该时限。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再行技术鉴定后仍需治疗者,则可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权益。
此外,如职工生活无法自理并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须经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
如企业未能妥善安排,应依照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70%向职工支付陪护费用。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严禁解聘劳动或聘用合同,亦禁止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