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赔偿措施如下所述:
(一)对违反规定构建的建筑物或超出审批时限的临时建筑物进行拆除时,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对于在审批时限内的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
(二)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说明:
针对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暂定为货币赔偿、置换房产及农民自己建设三种途径可供选择。
并且,当涉及到对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征收之时,拆迁方还需向被拆迁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搬迁费用与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贴以助其完成相关事务。
(三)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详解:
若被拆迁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将其作为主要经营场地,则应当由拆迁方提供货币赔偿,该项赔偿范围须包含房屋自身价值、营运中止的损失赔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多方位的补偿项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