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协议中未规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情况,利息往往自债权人提出索偿请求之后,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时便可开始计息。通常而言,若出借方对借款进行了追讨,且该行为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逾期之期间将会从催讨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缺乏关于催讨日期的相关证据,法院则可能依据诉讼之日来界定逾期的起始时间。在借据上并未明确规定利息的场合,可视作借款人无需支付利息,只需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本金的义务足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与金额提供借款,而导致借款人遭受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借款人未能按约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回收借款的,同样也应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