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士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而言,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来加以衡量和判断:
第一,首先要考虑可能对其判处的刑法类型,即是否可能被判定为“管制”刑期、“拘役”刑期或可能需要单独地执行“附加刑”;
其次,根据犯罪事实情况考量是否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最后,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士自身的健康状况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如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对其个人及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士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必要性,那么也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的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