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住房公积金妥善使用规定的个人或集体单位成员,可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而所谓住房公积金,则指由国家公务部门和公司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城镇合作组织、外资投资公司、城市私营企业及其他各类城市企业和操持运作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员工,按照相应规模的长期住房储蓄进行公平分配。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