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设立分公司的不利因素包括:
1、选址于异地成立独立核算性分公司需办理繁琐手续,相关的设立流程较为复杂,且初始投入亦相对较大。
2、准入门槛较高,根据《公司法》规定,仅允许特定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其余企业则只限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控股子公司。
3、若公司初创阶段设立分公司,将面临相对较大的经营风险。
4、分公司需负担全面纳税义务,须独自申报并支付所得税,税务负担因此加重。
5、若公司计划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应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金额或单笔担保额度上限的条款,超出规定限额的事项不得实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