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股东欲进行股權轉讓,但該股票將移转至與公司權益不符的個別人士,而此舉導致其他大多數股東不滿,則這些投反對票的股東應嘗試購買或贖回該股份。
根據法律法規,如股東欲將自身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向公司法人口號之外的人證讓,必須先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倘若投反對票者超過了已得同意的半數,那麼將有權對該進行交易的股份進行購買或贖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