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下,购买回迁住房极有可能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其所有权人并不符合购买者的意向。
(2)若是在尚无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状态下,贸然举行此类房地产买卖交易,则无疑属于未经官方认可和法律批准的私自交易行为。
即便这类交易经过公证机构的权威公证,仍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原先的回迁业主依然有权收回他们自身的不动产权益。
由此可见,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回迁住房所涉及到的交易行为,显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到全面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