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的详细解读关于城市规划拆迁中所涉及到的补偿款缴纳契税的相关政策法规,其明确指出:
V土地方的契税计算基础价格为买卖合同成交额,亦即成功交易中的受让方所实际支付的全部经济收益份额。
当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需求,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对集体住宅用地或棚户区进行强制性征收或者征用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使用目的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免除征收契税。
对于拆迁契税的征税依據,有所明確:
主要基于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动迁的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来获取货币补偿,并在之后购买经重建或新建的新房产,在此种情况下(被称作“货币补偿安置”模式),购房合同成交价中所包含的但未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那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如果金额超出了拆迁补偿款,那么超出的部分便须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缴税费。
法律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