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问题,相关规范标准具体如下:首先,对于那些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进行分户操作的农村居民,若其现有的宅基地占用总面积并未超出法定分户建房用地标准范围,则该等居民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来确立其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次,对于原属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如果他们曾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且房屋所有权仍然维持不变,那么,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他们也能依法确认其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然,针对那些房屋被拆除之后未得到相应批准进行重建的情况,土地使用权将会被集体回收;再次,对于那些闲置或房屋坍塌且已闲置或拆除超过二年仍未恢复启用的宅基地,届时将无法明确其土地使用权归属。若先前已经对其进行过使用权确认,则集体应逐级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官方程序注销其土地登记,并且土地将会被集体收回;最后,如若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那么在进行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填写过程中,就应当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在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因拆迁、改建、翻新或是政府依照法定规划进行全新建筑时,都须严格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立使用权,此前多出的部分还需要向集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