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各类营利性质的娱乐场馆中,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酒服务、陪曲演唱等有偿伴侍者均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当前,仅针对所有涉及营业场所的相关违法规则进行惩处,而未针对参与陪侍服务的个人进行处罚。
在日常执法程序中,主要是针对涉及有偿性陪侍服务的娱乐场所实施惩罚措施,包括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若情节严重便进行营业执照吊销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若娱乐场所存在提供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情况,执法部门将依法由县级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同时要求该场所暂停营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若情节特别严重,原发放执照的机构将有权吊销该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