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已有的法律规范,仅当合同条款并不触及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同时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因素,且其系由双方在真实意愿下签署,方能得到法律所提供的保护。
若遇一方毁约,受损方可请求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养殖回收类合同而言,其履行环节俨然成为一体,无可独立对待。
原告以被告价格上调为借口而未妥善处理剩余的家禽养殖,无疑是纵容了损失的进一步加剧,甚至有将全部养殖风险转嫁给被告之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