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首先,必须提供公司章程的完整副本(该副本务必盖有贵公司公章)以便审核。
其次,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卖方所隶属的国资委须确认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身份,同时还需确保房产证上印有的名称应与其现用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
如若发现两者名称不吻合,那么请务必进行相应的变更操作,使之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第三步,也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国资委负责确认卖方所属的上级管理部门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之后,还需提交相关完结和免税证明。
在这一步骤中,法人资格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反两面都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同样,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也都需要提交。
此外,还有必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经过公证的法人认证委托书。
在所有重要文件准备齐全后,还需要填写和提交由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产登记申请书。
同时,请务必提交购房合同的正本及其复印件,购房发票的正本及其复件以及房产证的原件供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最后,如果是由个人购买房产,那么必须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户藉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供审核使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