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是无法单独行使超出其持有股份范畴以外的权力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要决策以及挑选管理人员等特定权益。
股东们必须切实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够随意使用这些权利以损害到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他们也应该避免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以免以此来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股东们滥用了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那么他们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股东们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他们有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