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派遣行为之中,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间所建立的乃是实质性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另一方的用工企业和该名员工之间则仅为非直接的劳务往来关系,因此员工不需要接受和遵守用工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了员工必须遵守某一特定用工企业的规则制度,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些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未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且经过合法公示给员工知晓),均有可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
在此基础上,员工本人在遵循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同样享有根据所在工作单位的薪资以及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其他相关福利政策等方面的详细规定来寻求适当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