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那些已涉嫌构成肇事逃逸行为的涉案人员,在其被相关执法机构查获之后,倘若能够以不知晓实情为由进行辩护,那么交管部门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亦或是要求嫌疑人本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此来认定其是否真正存在所谓的“不知情”情节。
只要上述人员在行为发生时表现出有故意逃避对伤员的救治以及负责任的追究这两种动机的其中任何一种,均可视为已经实质上达成了逃逸之事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