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医院拒绝接纳病患入院治疗的情况发生,就医者可向所在地的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申诉诉求,亦或直接向医院的投诉部门或医疗事务中心提交投诉。
当相关部门收到申诉信息时,应立即展开详尽的事故状况研究以及情况核实,同时依据事实证据和因果关系来判定相关责任方,提出相应的处理解决方案,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诉人。
涉及到申诉的各部门、科室及相关责任人,都应主动积极地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针对事件的细致调查、核实以及有效处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适当的处理结果决策。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