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提到的情况,“不知情”时所实施的助信行为一般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这也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然而,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真实有用的信息,当这些信息被用于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时,则可能被认定为全责性的共同犯之一。
通常而言,这种情况将被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协助逃避调查。
对于这种不明情况下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三年以下的监狱刑期,同时还需要遵照罚款法规,进行罚款,若涉及犯罪团伙的情况,则对相应组织单位进行严厉的罚金惩罚,并针对其直接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法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