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证据不足之情况,警方的以下处理措施值得关注:
首先,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羁押的强制措施,但依据现有证据判定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释放文件,同时务必通知原先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的检察机关;
其次,对于检察院认为仍需进一步补充侦查工作、要求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任务,并且此种补充侦查工作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