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警察一般怎么调查?
帮信罪警察通过电话,网络,信件,银行帐号,亲属关系等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需要问清楚以下事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
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向其出示账户交易信息,允许其对合法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买卖“两卡”被三个以上个人或团伙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5)买卖“两卡”的数量(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
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
(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
(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6、问清与诈骗分子是否有共谋行为。
是否知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帮助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
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涉电话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情况
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清“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管辖依据之一)。
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二、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哪些?
帮信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等。
1、警方合作单位(银行、快递等)的举报
比如银行工作人员近年来基本都接受过一定的防诈骗培训,当看到某人经常大额取款转账,大量开立账户等异常行为时,就会将线索提供给警方,警方通过系统查询,综合分析可疑人员从而对其进行追踪布控。同样快递人员发现某人经常寄送或者接收装有大量银行卡,手机卡等包裹等异常行为也会提供给警方。
2、同行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
被捕的同行向警方供出其他同行,或者相关知情人的举报。
3、警方的大数据和技术分析
对于一个曾经接触过相关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人,肯定不会透露具体什么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现在的技术手段也是非常先进,不断更新。每一起诈骗案件都会及时录入系统,一个诈骗集团不可能只做一起案子,每一起案子发生后录入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警方多部门联动,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帮信人员重要信息,这也是目前破获帮信案件的最主要渠道之一。
帮信案件一般先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之后再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再确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可以通过大数据和技术分析等的方式展开侦查,通过侦查后若是确定已经收集了足够多的证明帮信行为人确实涉嫌犯了帮信罪的证据,可以将案件移交给诶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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