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客户可以寻求与商家进行磋商及和解;
(二)寻求由本地消费者协会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介入以处理纠纷;
(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以期获得有效解决方案;
(四)按照与商家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裁决;
(五)最终的诉讼途径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商家在家居生活专卖店中的展示板、商品消费凭据等显著位置做出特价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告示,承诺不予以退款退货且不履行或在限度内减少“三包”义务等现象,可以视为该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应尽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