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及《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我们会区分不同情况并恰当处理撤销婚约或者终止恋情所引发的财务纠纷问题。
具体来说:
1.对于那些通过订婚而实行买卖婚姻的案例,首先,交付出财物的那一方并不拥有合法所有权,其财产实际上是用于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接受财物的那一方获得了非法利益。
在此情况下,法院原则上将判定这些财物上缴国家财政。
2.对于某些以订婚之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的情况,除了要根据诈骗罪来严肃追责以外,对于无论是哪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请求,法院应该对诈骗所得财物进行全面归还给受害者,这是基本的原则。
3.有些人以订婚作为幌子,使用赠送财物的手段,主观上怀着不当目的而自愿向对方提供财物,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赠予行为。
无论由谁提出撤销婚约,此类财物都不应该予以返还。
4.至于赠予物,应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例如在情侣交往过程中,有人为求情感进一步升温直接赠送的一部分财物,在婚约取消以后,这类赠与通常具有特定目的(如建立婚姻关系)且是附带条件的。
如果此目的未能实现,那么就应当返还。
由于赠予情况极其复杂,无法做到全额退回,但也不应一概不予考虑。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