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依照工伤标准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申请者需承担以下费用:
1、为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必要医疗与康复支出;
2、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因调离所在统筹区域外就医而产生的交通与餐旅费用;
4、为恢复受残疾影响的肢体功能所需安装或配置伤残辅助器材所需的费用;
5、劳动力水平无法自主完成日常活动的,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日常生活护理费用;
6、对于以一次性方式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者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7、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致死情况下,其遗属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因工死亡补助金;
9、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法则收取的鉴定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