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凡动物在屠宰、经营以及运输过程中缺乏有效检疫证明,以及动物产品在经营与运输环节没有检疫证明及检疫标志的,均由省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性整改,对其处以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销售额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金;若对象涉及到的是除货主之外的运输者,须额外处以运输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罚款额甚至可以高达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当此等违法行为引发人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是存在其他异常严重情节之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遭到罚金钱款的制裁;而若结果达到极其严重程度,则将会被判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证照,不得私自开展屠宰牛、羊用于营利等非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