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如此,位于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亦具备销售与转让的资质,然而相较而言,这类交易过程则更为繁琐复杂。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这类建筑物可为私人所有,其所处之地仍旧归属国家,且使用年限仅为大约四十年,远低于常规住宅所享有的七十年期限。
在土地证明文件中明确标示,此类建筑之土地实用寿命一般大约为三十四年。
通常情况下,部分中介机构持有观点,即要求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需进行土地属性的转变方能进入市场流通。
倘若不能完成此项工作,那么便可能涉及到非法行为,原因在于土地属性的变更通常极为困难。
此外,对于将工业用地上的物产作为住所使用这一做法,由于与实际用途不符,故可能蕴含一定风险。
在进行正规交易之前,务必先期完成由工业用地至商业用地的土地属性转换。
除此之外,在实施土地属性变更前,还须重新审定规划用途,接着需要再次举办拍卖活动。
原土地使用权限人或许难以继续使用该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