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的情况,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
一种可能性是,若婚前房产为单方面全额出资购买且仅以某一方名义进行登记备案,则此房产毫无疑问地归该登记者所有。
在此基础上,无论在婚后何时将房产卖出,所得收益都应归属于该登记者,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另一种可能性是,若婚前某些款项由某一方支付,然而房产依旧是以单方面名义登记,随后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当出现离婚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的部分会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这部分利益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