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发起诉讼时,必须向具备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若非如此,当地法院将表示不予受理,诉讼程序亦无法启动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方面的事务,普遍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包括其注册地址或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之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对应法院承担审判职责。
然而,当事人亦可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此种约定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权限规定,避免违反法律约束。
具体来讲,约定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并无可争议性,如存在多重约定机关,则视为无效;约定管辖仅限于初审阶段的合同纠纷诉讼,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权进行挑选;
同时,协议管辖需采用书面格式,口头上达成的协议将视作无效。
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所选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其涉案合同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指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有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