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中的取保候审流程细则如下:
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利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申请;而如果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聘用的律师则可以代为以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还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再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违反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就应该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