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需要立即将涉案人员交付给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这个期限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这种行为的截止时间不应该超出二十四小时的限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