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过二手房买卖协议并已交纳定金之后,若涉及到因买方个人原因而产生的撤销购买意愿现象,这将被视为违约处理,那么定金也就不再返还给买方。
然而,买方仍有权利与卖方进行适当的商议,以期求能够退还部分定金。
另外,若卖方未能履行契合约定或者卖方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便等于卖方构成了违反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及权利条款,如此一来,卖家需按照双倍对价方式退还买方所缴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