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仅登记了一方姓名的房地产问题时,首要任务在于区分为夫妻共有财产抑或归于一方个人所有。
凡是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在离婚程序中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定财产分割事宜,若未能达成共识,交由法院依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而对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地产,离婚后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产权登记方,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份额分配。
具体而言,下述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视作一方个人财产:
一、该房地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置而来。
二、房地产最初的首付款系一方父母所支付,但随后在婚姻关系期限内由夫妇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
三、房地产是在婚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其中一方具有充足证据表明自己实际投入资本的。
四、该房地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行为所得,并且赠予人明确声明此项财富赠予双方配偶。
五、该房地产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