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教师,他们理当决不允许歧视现象的存在;并且不能有任何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是其他任何有损于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也应确保不在教学过程中侵害到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