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益债权与抵押权之位序,我们认为应以抵押权为准,即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上所设立之担保物权,其所有者有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地位。
至于剩余的破产财产部分,则应首先用于清偿公益债务及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偿还其他各项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