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户口迁移过程中,需向相关机构出示房产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作为凭证。
关于户口迁移所需提交的具体资料如下:
首先,对于符合拥有合法且固定住所条件的人士,其户口迁移申报材料应包括:
户口迁移申请;接收单位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拟迁移户口员工的户籍证明以及户内成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的公证书;申请人及其拟迁移户口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户口簿原件(只须留下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只需留下复印件)。
其次,对于具备相对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人士而言,其户口迁移所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户口迁移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拟迁移户口员工的户籍证明以及户内成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的公证书;申请人及其拟迁移户口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户口簿原件(只须留下复印件);以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