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由打印机输出的合同文本中的有手写字迹的情况,这通常应被理解为系在打印完成后进行添加的。
然而若各个签署方所持有之合同文本均载有相同的手写内容,如该手写内容与其已打印部分的文字存在冲突之处,则应将其视作对手写部分之修订,并据此将手写部分作为主要依据。
当然,无论具体偏向于哪一部份内容,首先应当以诸位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内容为准。
而关于合同之有效性问题,这属于另一范畴范畴。
只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那么即可以认定合同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