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我们需要携带户口簿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户籍地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开具一份《出生医学证明》的遗失证明;
其次,在取得上述遗失证明以后,应当再次前往孩子出生时所在的医院,向医院的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开具相应的证实文件;最后,务必携带好上述两项证明文件,前往孩子出生时所住的医院的产科办理一份“出生情况说明”的补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