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当事人的陈诉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鉴于他们与所涉诉讼案件结果之间存在直接且密切的利益关联,因此他们常常是案件事实的实际知情者和涉及人,拥有更为全面深入的案件信息和直观的案件体验。
然而,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作为当事人本身,他们与讼案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无疑会使他们的陈述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偏颇性或者歧义性。
这种偏向可能会导致某些对自身有利的事实被过分强调,而对自身不利的事实则被淡化或者歪曲,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